采編時間: 2024-03-08 14:31:07
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專家和學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設立專家和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學術委”),是協會開展學術和技術工作的核心力量,是助力協會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智囊團,作為協會常設的技術和學術評議機構。專家學術委在協會統一領導下,根據本管理辦法開展工作。
第二條 專家學術委的宗旨是堅持為政府、為企業、為行業、為城市服務。
第三條 專家學術委由城市軌道交通規劃設計、工程建設、運營管理、裝備技術、科研教育、工程咨詢、信息技術、投資融資、經濟法律等領域的知名專家學者、中青年行業技術骨干組成。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四條 開展重大項目專題研究和學術交流。舉辦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年度學術大會,受協會委托研究行業相關技術熱點、難點問題,有計劃地開展宏觀專題研究和重大基礎理論研究,提高行業創新驅動能力。
組織城市軌道交通行業規劃設計、工程建設、運營管理、裝備制造等方面高新技術的信息交流,加強溝通,共享軌道交通發展中的經驗教訓。
加強與有關國際組織、技術與學術機構等方面的交流,開展技術合作,跟蹤國外相關行業的發展動態,幫助企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第五條 為協會審查行業重要技術成果、發展規劃提供技術支持。參與協會標準化、認證等專業技術服務工作。
第六條 組織開展行業重大項目科學技術研究、科技成果登記、科技成果評價、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交易和協會示范工程管理。指導開展城市軌道交通科學技術獎項評選,國優獎推薦、非公經濟人才職稱評審。
第七條 指導協會期刊群的發展。包括《都市快軌交通》中文刊和《UrbanRailTransit》英文刊等學術類期刊。
第八條 貫徹實施城市軌道交通“走出去”戰略。建立城市軌道交通“走出去”工作的統計信息收集與總體分析機制,負責城市軌道交通“走出去”協調工作小組日常工作。
第九條 促進科技創新,指導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各學部組織專家分析和總結本專業領域的科技創新成果。
第十條 人才培養。緊密圍繞城市軌道交通“走出去”國際人才(尤其是高層次人才)短缺的現狀,有針對性地組織行業內有效資源,開展培訓活動。
第三章 專家委員產生程序和組織機構設置
第十一條 在會員單位、各分支機構、各部室及協會專家學術委委員提名推薦人選基礎上,遵照總量控制原則由專家學術委按程序組織進行遴選,提出符合條件的協會專家學術委委員人選建議,經協會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并由協會統一頒發聘書。專家學術委委員提名須三名以上委員聯名推薦。
第十二條 專家學術委委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專業素質。
(二)熟悉所屬專業領域的國內外發展狀況。熟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
(三)理論基礎扎實,實踐經驗豐富,對城市軌道交通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且成果豐富,知識面廣。
(四)是本單位的學術帶頭人,在相關專業領域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較強的影響力;或在解決本行業、本單位技術難題方面取得公認的成績。
(五)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累計滿十年。
(六)具有正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七)對本專業技術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近三年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承擔過省部級以上科技項目,或主持過省部級重點工程中的關鍵技術項目、關鍵產品研發項目,或撰寫論著、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
(八)堅持原則,責任心強,身體健康,公正廉潔,能夠承擔評估、論證、咨詢和評審等工作。
(九)本人自愿以獨立身份參加協會組織的技術工作,并接受協會的監督管理。
(十)對于有突出貢獻的專家,以上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 專家學術委中青年委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專業素質。
(二)熟悉城軌交通行業,并在城軌交通行業科學技術領域具有較強的行業背景或較大的專業與學術影響力。
(三)理論基礎扎實,實踐經驗豐富,對城軌交通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且成果豐富,知識面廣。
(四)應具有高級職稱及以上,年齡不超過45周歲(以申報時間計)。
(五)應滿足以下條件中的兩項:
1.對本專業技術領域有深入的研究,近五年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承擔過省部級及以上科技項目,或主持過省部級及以上重點工程中的關鍵技術項目、關鍵產品研發項目。
2.在完成城軌國家重點工程、示范工程和重大科技攻關中,作為主持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創造性地運用國內外先進技術,自力更生解決了重大難題或重大關鍵性技術問題,其技術水平處于國內領先地位,并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榮獲國家一級學協會科技成果一等獎或省部級科技成果二等獎以上的前五位完成人。
4.參加城軌方面的國家標準、國家行業標準或協會團體標準編制。
5.近五年作為第一、第二作者撰寫論著、在核心、EI或SCI期刊上公開發表論文不少于3篇。
(六)對于榮獲國家三大獎、國務院專家津貼、全國或省部級勘察設計大師、長江學者或省部級學者、國家杰出青年等榮譽稱號其中之一的中青年委員,可不占用當次中青年委員評選的名額。
(七)堅持原則,責任心強,身體健康,公正廉潔,能夠自愿以獨立身份承擔協會組織的評估、論證、咨詢、評審和項目技術管理等工作,并接受協會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協會專家學術委設主任委員一名,執行副主任委員一名,由協會任命。副主任委員若干,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由主任委員、執行副主任委員提名副主任和秘書長人選,在協會專家學術委委員中推選產生;設顧問委員若干,邀請中國工程院、中國科學院院士出任;設榮譽委員若干,由協會專家學術委主任、執行副主任提名,通過專家學術委主任辦公會評議產生。
第十五條 協會專家學術委下設發展戰略學部、設計咨詢學部、工程建設學部、運營管理學部、技術裝備學部、信息技術學部、安全管理學部、經濟法律學部和中青年學部。分別負責組織開展城市軌道交通政策和發展戰略研究、規劃設計、工程建設、運營管理、技術裝備、安全管理、資源經營、經濟法律方面的技術交流、咨詢研究、人才培養等工作。
第十六條 專家學術委與協會換屆時間一致,每屆五年。
第四章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協會專家學術委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委員按照各自的專業領域和工作經驗,作為協會專家委員參加專家學術委組織的行業重大項目咨詢與指導、技術經濟政策調研、高新技術發展研討與評議、技術學術國際交流和人才培訓等業務活動。
(二)委員在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業務活動中充分發表個人的意見和建議。委員可提出在任意一個學部參加活動的意愿,專家學術委根據委員意愿進行統籌安排。學部專家可列席委員活動。
(三)根據協會的工作需要,委員可使用協會提供的相關資料和信息。
(四)對協會發展和專家學術委工作有建議權,在評議技術成果時有評議投票權。
(五)享受協會支付的工作成本和報酬。
(六)協會尊重并保護委員個人的知識產權等法定權利。
第十八條 協會專家學術委委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協會管理辦法及有關制度,廉潔自律,實事求是,認真負責地參與專家學術委組織的協會咨詢、調研和技術學術交流等活動。
(二)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業務會議,及時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
(三)發揮個人專長,傳授經驗,貢獻才能。
(四)維護協會的形象,不得將涉密信息和成果評價時委員發表的個人意見向外泄露。未經協會授權,不得以協會名義對外發布信息。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條 專家學術委開展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基本原則。
第二十條 由專家學術委秘書處(辦公室)承擔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專家學術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主任擴大會議,研究行業發展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不定期組織開展重要創新技術、重大項目成果應用的調研活動。專家學術委負責指導協會的期刊群。專家學術委各學部每兩月將相關專業的重大情況向專家學術委秘書處書面呈報,由專家學術委秘書處編纂《情況通報》定期發放給全體委員和學部專家。
第二十二條 協會為專家學術委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委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動態管理協會專家學術委委員、各學部專家,實行專家學術委委員、各學部專家履職考核機制和退出機制。委員與學部專家應積極參與協會專家和學術委員會組織開展的有關咨詢業務、調研和成果評審等活動,完成協會委托專家學術委的其他事宜,專家學術委適時向委員及學部專家告知委員履職情況。
第二十四條 保密制度:在工作過程中,執行國家有關部門及協會的各項保密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走出去”工作中各成員單位提供的敏感信息,獎項評審和成果評審中有關保密的事項等。
第二十五條 決策制度:專家學術委主任、執行副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為專家學術委的決策機構,研究制定每年的工作計劃,審查秘書處提報的委員及學部專家動態考核情況,審議動態增補和退出人員名單。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協會撥款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所獲取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四)支持單位提供必要的辦公經費
第二十七條 經費支出
(一)日常辦公經費
(二)項目活動經費
(三)聘用人員的工資、福利等
(四)其他合法開支
第二十八條 財務管理
(一)專家學術委不設獨立賬號,按照專款入賬、專款使用和專項管理的原則,納入協會財務進行專戶管理。專家學術委收取的開展各種活動和服務收入等費用,原則上由專家學術委支配,但應按協會《財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專家學術委應有專人分工管理經費,并定期向專家學術委主任、執行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報告收支情況,加強民主管理與監督,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二)專家學術委取得的各種收入進入協會設立的專家學術委專戶,并開具協會發票。特殊項目可根據具體情況,由協會和專家學術委協商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經換屆會議通過后執行。
第三十條 本管理辦法由專家學術委負責解釋。
(經2023年1月13日召開的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專家和學術委員會第三屆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