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編時間: 2024-09-03 16:13:19 來源: 協會采編
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科技進步獎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中國城市軌道交通行業及相關領域的發展,促進行業科學技術進步和科技人才成長,根據《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科技進步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科技進步獎(以下簡稱城軌科技進步獎)的申報推薦、評審和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城軌科技進步獎獎勵工作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科技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加速質量強國、科技強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四條 城軌科技進步獎應與行業重大戰略需要和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應當注重創新性、效益性。堅持以科技創新質量、績效、貢獻為核心的評價導向,獎勵真正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科技工作者。
第五條 城軌科技進步獎面向全國城市軌道交通行業及相關領域展開,在獎勵過程中,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不收取任何費用,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城軌科技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2個等級,對作出特別重大貢獻的,可在一等獎的基礎上,授予特等獎。授獎總數不超過當年申報項目總數的30%。各等級設獎數量由評審委員會視當年申請獎勵項目總量研究確定。
第二章 獎勵對象與評審標準
第七條 城軌科技進步獎候選人應當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自主創新的;
(二)在解決關鍵技術和重大疑難問題中有突出貢獻的;
(三)在成果轉化和實施應用過程中做出重要貢獻的;
(四)在新技術的產業化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的;
(五)在科學研究中起主導作用的。
第八條 城軌科技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設計、研制、開發、投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法人單位。
第九條 項目授獎等級評審標準:
(一)技術開發類
1.關鍵技術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或接近國際同類技術或產品的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高,具有國內市場競爭優勢,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促進城軌科技進步或產品結構的優化升級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對成就特別顯著、貢獻特別重大的,總體技術水平處于國際領先水平的,可在一等獎的基礎上,授予特等獎。
2.關鍵技術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居國內領先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有一定市場需求與競爭能力,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促進城軌科技進步或產品結構的優化升級作用明顯,可以評為二等獎。
(二)重大工程建設類
1.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大,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項目管理等方面有重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項目的先進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或社會效益,對解決同類工程項目的熱點、難點和關鍵技術問題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對推動城軌科技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對成就特別顯著、貢獻特別重大的,總體技術水平處于國際領先水平的,可在一等獎的基礎上,授予特等獎。
2.工程復雜程度和技術難度較大,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項目管理等方面有較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項目的領先水平,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或社會效益,對解決同類工程項目的熱點、難點和關鍵技術問題有顯著的示范作用,對推動城軌科技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基礎研究類
1.在理論研究上取得突破性進展,學術上為國際先進水平,并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相關學科的發展,或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可評為一等獎。對成就特別顯著、貢獻特別重大的,總體技術水平處于國際領先水平的,可在一等獎的基礎上,授予特等獎。
2.在理論研究上取得重要進展,學術上為國內領先水平,并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可評為二等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條 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成立“城軌科技進步獎”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和獎勵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三級機構。
第十一條 獎勵委員會由協會領導、資深專家、專家學術委副主任及各分支機構分管技術副主任或秘書長組成,設顧問若干名、主任、執行主任及委員若干。
第十二條 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對協會城軌科技進步獎進行管理和重大事項決策,為獎勵工作提供策性意見和建議;
(二)聘任評審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三)研究、處理協會城軌科技進步獎獎勵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審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并作出協會城軌科技進步獎最終獲獎項目、單位、個人和等級的決定。
第十三條 評委會負責城軌科技進步獎的評審工作,由相關領域的權威專家組成,委員從協會評獎專家庫中動態抽取。評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城軌科技進步獎的評審工作,提出評審結論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二)對評審中出現的有關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三)對完善獎勵工作提出建議及改進措施。
第十四條 獎勵辦公室負責獎勵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二)協助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工作;
(三)發布通知、公告、異議處理等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專家和學術委員會、各分支機構負責獎勵的推薦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對申報項目組織專家評審;
(二)提出申報項目審查(推薦)意見和等級。
第四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六條 凡屬于城市軌道交通及相關領域的技術成果均可申報本獎勵,申報單位應具有法人資格。不接受個人申報。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城軌科技進步獎申報推薦書(以下簡稱“申報推薦書”),并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可包括:工作報告和研究報告、評審驗收意見、專利證書、論文、獲獎證書、驗收報告、評估報告、科技查新報告、主要知識產權證明、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等材料。
第十八條 特等獎的項目主要完成人人數不超過30人,單位數不超過15個;一等獎的項目主要完成人人數不超過20人,單位數不超過10個;申報二等獎的項目主要完成人人數不超過10人,單位數不超過5個;參與完成人和完成單位應按照做出貢獻的大小排序,須經主要完成人簽名和完成單位加蓋公章確認。
第十九條 凡因知識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存有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參加城軌科技進步獎的申報。
第二十條 未授獎項目如其在此后的研究開發活動中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并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重新推薦申報。
第二十一條 申報推薦項目中主要成果權屬不清晰的,不得申報城軌科技進步獎。
第二十二條 已經獲得或者當年度被提名為省部級及以上單位或其他全國性學(協)會科技獎勵項目不得申報本獎項。
第二十三條 工程建設及運營管理過程中發生過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質量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造成其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不得申報本獎項。
第二十四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成果主持單位與其他完成單位協商一致后申報。
第二十五條 獎勵辦公室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予以受理;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應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 城軌科技進步獎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及其完成人參評協會城軌科技進步獎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二十七條 受理項目由獎勵辦交由協會專家和學術委員會、各分支機構組織推薦審查,推薦審查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獎勵辦報送審查項目推薦(審查)意見及推薦等級。
第二十八條 通過推薦審查的項目,由獎勵辦報評委會確定分組方案,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 評委會負責初評和復評。初評為專業評審,復評為綜合評審。
第三十條 初評按專業分組,通過會議方式進行。會議通過專家評議、打分排序、投票表決等程序,根據《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科技進步獎評價標準》進行評審,提出項目初評審查意見和推薦等級。
第三十一條 復評由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進行。會議通過項目答辯、專家評議、打分排序、投票表決等程序,確定復評項目推薦等級。
第三十二條 獎勵委員會對評審委員會上報的復評推薦項目進行審定。審定會須有獎勵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獎勵委員會成員表決通過,即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城軌科技進步獎申報推薦、評審、審定實行專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
(一)是完成人近親屬的;
(二)與完成人屬于同一法人單位的;
(三)與完成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第六章 公示與異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 城軌科技進步獎的評審工作實行公示異議制度,接受社會和行業監督。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在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網站(http://m.jssti.com.cn)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三十五條 城軌科技進步獎通過公示方式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科技進步獎評獎結果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書面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文件。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簽署真實姓名并提供有效證件復印件和聯系方式;單位提出異議的,應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三十七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以及申報書填寫不實所提的異議為
實質性異議;對完成單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申報項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獎勵辦公室不接受匿名提出的異議。
第三十八條 獎勵辦在接到異議材料后,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并對結果進行反饋。實質性異議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項目單位協助處理。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報獎單位接到異議通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并將核實、補充的材料提交獎勵辦審核。獎勵辦公室認為必要時,可組織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非實質性異議由項目單位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獎勵辦公室審核。
第三十九條 獎勵辦應當向評審委員會如實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獎勵委員會裁決。
第七章 授獎
第四十條 經異議程序后的最終獲獎結果在征得授獎對象同意后由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擇期進行表彰并頒發證書和獎金。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獎勵金額分別為:特等獎10萬元、一等獎3萬元、二等獎2萬元。
第八章 其它
第四十一條 剽竊、侵占他人發現、發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協會城軌科技進步獎的,經核實后由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撤消獎勵、追回證書及獎金,記錄不良信譽,取消項目單位及個人之后兩次評獎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在協會城軌科技進步獎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泄露申報項目的技術內容、評審信息以及出現其他違反評審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錄不良信譽、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等處理,對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理。
第四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可能影響協會城軌科技進步獎推薦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不得利用協會城軌科技進步獎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2019年發《城市軌道交通科技進步獎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負責解釋。
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
2024年8月15日